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鼓励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教学部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按照学院人数28%的比例评选。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经建立贫困生档案(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或低保证明)。 第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评选国家助学金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违犯院规院纪者;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者; 3.无故欠交学费者; 4.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5.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6.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7.目前已配备中高档电脑、手机者; 8.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德; 9.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10.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11.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12.有其他铺张浪费,态度不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者; 1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酒吧等娱乐场所; 14.处在休学、转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确定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标准,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工部组织实施。各教学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教学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大学大发在线登录网址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各教学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教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学工部审核,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5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各教学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各教学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分摊、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